一、主要职责
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在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在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负责2009年年底前全省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规定和有关数据库建设标准,组织起草土地调查工作的其他文件;
(二)编制省本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预算;
(三)组织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
(四)审核各市编制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指导各地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五)负责对市、县(市、区)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核查、验收;
(六)组织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宣传工作;
(七)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任务。
二、内设机构
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综合组、农村土地调查组、城镇土地调查组,分工负责本次调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综合组:负责整个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培训教育、档案、保密、接待等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土地调查方案;管理制度、规范等文件;制定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招投标及承担对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省级土地调查信息的日常应用和成果的对外提供。
(二)农村土地调查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以外的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等农村土地调查、确权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细则;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实地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调查工作;负责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的纠纷调处;负责基本农田上图;负责指导落实基本农田登记、上证、造册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换发工作,负责对调查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负责提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有关资料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队伍的管理等;组织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组织调查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全省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编纂。 (三)城镇土地调查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及其15年规划控制范围内和重点区域村庄的土地调查、确权等工作。组织编制城镇地籍调查的补充规定、数据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实地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调查工作;负责指导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工作;负责城镇地籍调查中的纠纷调处;负责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证或证书换发;负责对城镇地籍调查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负责城镇地籍调查队伍的管理等;负责年度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组织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组织调查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全省城镇调查成果的编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