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据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指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经权利人与义务人或债务人订立协议或依法由权利人单独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办的对宗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按照所登记的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相对初始土地登记来讲的,简单地说,是初始土地登记的延续并按照实际变化情况对其进行的更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消失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
包括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
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公开查询的范围包括: 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土地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