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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办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厅机关局域网内办理的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

     第三条 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统一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涉密件、机要件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文处理遵循规范统一、信息共享、优质高效、快捷便民、公开透明、权力制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大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除提交纸质文档外,需提交电子文档。

     第六条  实施远程报批的网络运行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政务大厅管理 

     第七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管理,在厅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政务大厅设行政审批收发文(证)岗、非行政审批收发岗、收费岗、咨询督查管理岗。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材料进行登记并录入系统。

     (二)收缴各类规费。

     (三)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国土资源管理权益证书,发放各类办结文件。

     (四)协调、督办各类办文事项,承接办文咨询。

     (五)受理约谈申请,安排约谈事项。

     (六)向服务对象发布办文信息。

     第九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守则:

     (一)勤政为民,忠于职守。

     (二)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精通业务,操作规范。

     (四)办文及时,效率优先。

     (五)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六)服务便民,解疑耐心。

     (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

     (八)环境整洁,仪表端庄。

 

第三章  公文受理

 

     第十条  政务大厅负责各类公文的核对、启封、签收、登记并录入系统(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厅机关各处室接收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以及参加省、部、有关部门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一律转政务大厅登记并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依据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及有关公文、资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资料的类型、份数,机关各处室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增减资料类型、份数。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经办处室提出依据,厅政策法规处审定并报厅领导批准后通知政务大厅受理。

     第十二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接收公文、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时难以确定是否受理的,请示厅办公室分管主任商有关处室确定。重大事项报请主管厅长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需向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录入系统,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商主办处室批准,终止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政务大厅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厅机关所有公文原则上全部在局域网上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手工办理。

     (一)特急件。

     (二)省、部领导批示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裁决案件、听证案件。

     (四)党内文件。

     (五)系统暂时满足不了办文要求的。

     (六)其它特殊公文。

     第十五条  政务大厅应当将受理的各类公文按照办文程序,及时通过厅局域网传输至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当按行政审批的流程审查、办理、成文。

     第十六条  公文阅批按照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的公文,报送厅长阅批。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各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报送主管厅领导阅批。重要公文报送厅长阅批。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单位的公文,报送主管厅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厅长阅批。

     第十七条  阅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阅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签名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相关处室在网上并行审查,限时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应当汇总协办处室的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网上传至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在五日内发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对公文办理负直接责任,协办处室对公文办理负间接责任。

     处室办文意见应当明确,办文意见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主办处室综合各协办处室的意见后提出最终办理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协调解决办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不成的,报主管厅领导协调解决。

     对正在办理的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泄露办文过程中的各方意见。

     主办处室在公文办理中需调阅原始纸质资料的,可到政务大厅办理调阅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会审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办文时限按照政务大厅录入之日或补正材料受理之日起至公文办结时计算。行政审批类公文的办理时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非行政审批类公文的办理时限,由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报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办理上报事宜。需要向申请人发出的办文告知,主办处室应当将告知内容在网上传至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负责发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在办结公文后,需要厅发文件的,由承办处室安排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内容、文字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拟稿。重要公文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指导拟稿,认真复核、修改并签署意见。拟稿在网上传送,经办公室认真核稿后报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文签发制度。

     (一)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文稿,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领导签发。

     (二)以国土资源厅名义报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测绘局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厅颁布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公文,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

     (三)国土资源厅一般性业务工作的公文,由主管厅领导签发。

     (四)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需会签的,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厅长签发;收到的需会签的公文,由有关处室提出会签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签发。重要公文的会签意见由厅长签发。

     (五)以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根据厅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厅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厅机关处室业务工作以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主管厅领导签发。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耕地在200亩以下、其他土地300亩以下的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由厅长签发或由厅长委托的主管厅领导签发;耕地在200亩以上、其他土地300亩以上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领导签发。

     (七)厅领导签批的特殊公文的制发,按厅领导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各类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厅办公室报请签发厅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政务大厅应做好发文、发证登记,各部门不得自行将办结公文、证件交来文单位或个人。

     非行政审批公文的校对、装订、发送仍按原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访由厅信访室受理。对电子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好邮件登记,并按信访规定统一交办,办理结果由厅信访室统一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类、纸质类资料等,实行分类整理、集中统一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由厅信息中心实行“双备份”,分别由厅信息中心和厅档案室管理。

     目前系统暂不能录入和传送的特种纸介质文件,由政务大厅负责保管。处室调阅的公文在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定期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公开:

     (一)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四)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依法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七)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需要,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确定在厅局域网、电子触摸屏和政务大厅公开的信息和内容,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内部文件的办理,如内部使用的通知、公告、信息等,一律在厅局域网上发布。其中,通知、公告由主办处室在网上发布;政务信息由主办处室拟稿,办公室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需经厅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政务大厅内设置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等,供申请人查询。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系统界面、任务、授权使用规定。

     (一)电子政务系统界面设置的文件、内部通知、信息等,属必读文件,厅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未读必读文件影响工作的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厅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必须首先打开电脑,对工作任务进行确认,根据电脑指示的任务安排工作。处室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任务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处理公文的,应当委托有关人员处理。未按时限办理或办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网上办文事项的督办;政务大厅负责厅局域网内所有办文事项的督办,每月将办文情况进行通报;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厅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电子政务、季度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回访制度。

     厅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接受并处理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对行政审批办理无正当理由超时的,由厅监察室和办公室督查告知;对督查告知后仍不予及时办理的,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在办文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按法规政策办事,及时发现、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表扬。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厅机关电子政务和网络运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人事处牵头,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考核评先资格,直至离岗培训。

     (一)私自将申请人带到办公室及其它场所商谈办文事项、徇私办文的。

     (二)在公文交收、办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公文资料丢失的。

     (三)无正当原因一个月内被督办3次以上的。

     (四)办文质量低、差错多,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它方面原因,难以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监察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二)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丢失重要公文的。

     (四)领导批示后,擅自增删、涂改公文重要内容,或假冒领导名义要求修改公文内容的。

     (五)个人违规操作,给网络及设备带来损坏的。

     (六)履行职责不力,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七)泄露审批办文中不同意见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在公文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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