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作程序,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省厅受理行政审批、核准、审核(以下简称审批)业务,需要在较短时限内按规定办理的一项办文制度。
第三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省能源、水利、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和线型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用地,以及上述用地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事项;
(二)重点矿山企业续建项目;
(三)省内急需而资源短缺的铜、铅、锌、铁(年投入大于100万元以上)、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四)厅领导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第五条 凡申请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由窗口办文大厅工作人员填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绿色通道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长签批。
第六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来文,明确窗口办文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跟踪办理,协调有关处室并及时催办。
第七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需交款的,可凭电汇凭证复印件或汇票先行办理。
第九条 办理“绿色通道”来文的处室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不严,出现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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