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厅简介 政务公开 工作动态 执法监察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 网站导航 网上调查  
土地行政审批
  相关规定
  批次征地报批审查说明
  单独选址报批审查说明
矿产行政审批
  采矿权
  探矿权
  地质灾害审批
  矿产资源相关内容
测绘审批
  测绘相关规定
  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许可
  测绘项目登记
首页»办事指南»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作程序,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省厅受理行政审批、核准、审核(以下简称审批)业务,需要在较短时限内按规定办理的一项办文制度。

第三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省能源、水利、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和线型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用地,以及上述用地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事项;

(二)重点矿山企业续建项目;

(三)省内急需而资源短缺的铜、铅、锌、铁(年投入大于100万元以上)、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四)厅领导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第五条  凡申请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由窗口办文大厅工作人员填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绿色通道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长签批。

第六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来文,明确窗口办文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跟踪办理,协调有关处室并及时催办。

 

第七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来文,需交款的,可凭电汇凭证复印件或汇票先行办理。

第九条  办理“绿色通道”来文的处室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不严,出现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57088
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负责维护
联系我们 webmaster@sddl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