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二条: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二、审批程序
1.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2.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审批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权限
负责除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我省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