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使用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审批依据
⒈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基
字[1996]076号文)第十四条: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⒉山东省财政厅、地质矿产厅、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基字[1998]26号文)第八条:省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审查汇总后,报送省地矿、财政部门;市、县级勘查项目,有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向同级财政、地矿部门申报。
第十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审批程序
⒈承担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⒉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审查提出意见;
⒊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⒈《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矿产勘查、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
⒉申请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立项申请报告4份
⑵立项申请书4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范围(经纬度坐标)、目的任务、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成果资料、工作性质、勘查方法与手段、实物工作量、工作周期、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等;
⑶凡申报固体矿产、煤层气及地热普查项目的,需提交1:5万地形地质图2张,1:5万勘查区块范围图2张;
⑷审批管理机关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五、收费情况:无。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