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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办事指南»土地行政审批»相关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市政府请示

2、县(市、区)政府请示

3、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

4、现场勘验报告

5、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单独选址项目除外)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8、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

9、听证材料(公告、告知书、回执、放弃听证证明材料)

10、耕地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文件、图件、表格)

11、(1∶1万或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前、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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