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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办事指南»土地行政审批»相关规定» 申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有关规定
申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有关规定



一、项目申报原则

1.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5.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6.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情况组织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3.申报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3.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4.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5.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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