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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拿“土地补贴”当稻草
发表日期:2008-09-25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近日,某市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拟对市民购买住房实行补贴,最高补贴额为购房款的1.5%。消息一出,各大媒体众说纷纭。

    笔者“百度”得知,《意见》全文共十五条,是一个涉及金融、财政、土地、规划等多方面的“一揽子”救市大计。只可惜,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将公众的全部注意力吸引到了“购房补贴”上,形成了公众的“选择性关注”,反而让《意见》中更具救市效力的“重拳”政策备受冷落。

   《意见》第九条规定:“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此,该市救市大计的“全貌”依稀显露:一方面,以“购房补贴”来吸引眼球,重振市民的购房热情;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政策“松绑”,给开发商以“土地补贴”,让开发商可以更“气定神闲”地“过冬”。

    乍一看,政府似乎不偏不倚,供需兼顾,既考虑了民生,也照顾了“商生”。然而,细一琢磨,“购房补贴”多少有些华而不实,点缀成分居多。最高1.5%的补贴,对购房者来说是九牛一毛,即便全部兑现,也难以对楼市形成有效拉动。

    相反,“土地补贴”却是一场及时雨,更具“针对性”。众所周知,在银根紧缩、股市低迷的大背景下,面对“跌跌不休”的楼市,资金链能否维系,是开发商生死存亡的关键。“土地补贴”不仅可以缓解开发商资金压力,还可以让开发商轻松“化整为零”开发土地,回笼资金。

   遗憾的是,这种“针对性”的做法,早已被国家政策明令禁止。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国家明令禁止“分割发证”,该市却公然规定“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补贴”为救市稻草。其迫切的救市之心可表,有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而且不利于楼市健康发展。一旦追查下来,救市不成反害己。
   企图以“土地补贴”的救市者,回头是岸!(老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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