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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区县政府
发表日期:2008-08-26  信息来源:



     7月29日,日照市印发《日照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各区县政府(管委)对《日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区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二是明确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市政府在规划期中、期末对各区县考核一次。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三是耕地保护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四个不低于”标准实行考核,即: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增地面积及质量、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四是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市政府在区县政府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抽查,并做出预警分析。五是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六是市政府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七是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区县政府(管委)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追究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  (日照局 焦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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