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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立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监管机制
发表日期:2008-10-08  信息来源: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15号令,从严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临沂市政府下发通知,建立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土地违法共同监管机制。通知要求,实行国土资源与其他共同责任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协调合作机制,促进“土地闸门”与“信贷闸门”相联合、国土执法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和相关执法工作相衔接,以加强对违法块规用地行为的共同监管。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违法违规用地制止、查处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制止、查处重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落实问责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制止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规,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等措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并函告同级发改、建设、农业、规划、工商、银行、供电等部门单位。

     通知要求,发改、监察、农业、建设、环保、规划、工商、房产、银行、电力、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依据本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分口把关的作用,加强监管,形成制止合力。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时,要对项目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

    通知提出,严格落实土地违法问责制。将土地执法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下一级政府制止、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违反15号令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致使形成重大违法用地事实的;发改、工商、规划、建设、房产、电力、市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商、规划、施工、环评、供电、供水等手续,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于德江  沈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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