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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8-18  信息来源:



鲁国土资发[2008]14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6周年、《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实施3周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和实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为促进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测绘法制意识,推动我省测绘事业发展,现就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传主题及内容

     宣传主题:加强基础测绘,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内容:围绕测绘事业发展取得的新成绩,深入宣传《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2号)。重点宣传基础测绘成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应急保障及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对基础测绘基础性、公益性的认识,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行为,提高基础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时间、内容和方式

    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为深入做好纪念测绘法修订实施六周年宣传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于今后一段时间开展多项活动。一是将于8月下旬在《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及国土资源厅网站全文登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对市县测绘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二是省厅将统一订购国家局印制的宣传日主题画发放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测绘宣传资料30000份。四是适时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进一步推动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五是按照国家测绘局的部署,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开展网络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宣传工作。

    (一)在宣传日前后一周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业单位应在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画。

   (二)宣传日当天,可在城市的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材料,提供咨询服务等,答疑解惑,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的了解与认识。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当地宣传和电信部门合作,利用通讯网络向市民发送庆祝测绘法修订实施六周年的短信息,普及测绘法律法制知识。可邀请有关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署名文章,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联系,广泛深入地进行测绘法制宣传,确保测绘法宣传日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字、网络有文,在8月29日形成以宣传日活动为主题的宣传高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部署,确保方案、人员、经费的落实。

   (二)要围绕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内容丰富、通俗新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请于9月15日前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附件:测绘法宣传日宣传口号及公益短信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测绘法宣传日宣传口号及公益短信

 

一、测绘法宣传日口号

1、学习测绘法,宣传测绘法,遵守测绘法

2、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3、加强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4、强化测绘统一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5、爱护测量标志,公民人人有责

5、依法行政,依法测绘

6、抗震救灾,测绘保障有力;灾后重建,测绘服务先行

7、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8、加快基础测绘能力建设,大力提高保障服务水平

9、大力加强测绘工作,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二、测绘法宣传日公益短信

依法测绘,利国利民。8月29日是测绘法宣传日,请您继续关注、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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