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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控各类建设用地标准
发表日期:2008-10-06  信息来源: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从严控制我省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其中济南、青岛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主城区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工业、教育、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严控宽马路、大广场


   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街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应土地。要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格按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开发区生产用地规模不得低于70%


   开发区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规模。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今后,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


闲置土地将被无偿收回


   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供地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旧城改造安置房可减免建设配套费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对棚户区、城乡接合部、功能结构不合理城区进行重点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旧城区的改造,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对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居民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上缴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外,其他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综合开发利用城镇地上地下空间


   适度提高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提高建设项目建筑层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应集中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在现有工业用地上,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将按规定酌情减免,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各地政府确定。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权、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逐步填实“空心村”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施村庄改造整合,通过实施“撤村并居”,逐步引导城镇郊区的农村居民点向城镇社区集中;通过实施“迁村并点”、“村庄合并”,对人口少、布局零散、土地利用率不高以及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村庄进行整合,集中建设中心村或农村社区;对不在撤并范围内的村庄进行整理改造,逐步填实“空心村”。


办公用地将有偿使用


    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违法用地项目无权贷款融资


    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协管制度,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单位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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