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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
发表日期:2006-12-04  信息来源:



     根据国家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对青岛市崂山区国土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发现,崂山区政府非法批准的57宗用地,均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向用地者供地,已经建成和开工建设的27宗,面积96.92公顷(1453.85亩,其中耕地1408.75亩),尚未开工的有30宗,面积164.95公顷(2474.26亩,其中耕地936.72亩)。经查,以上用地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内。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1、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崂山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有关非法批准文件,非法批准的土地依法收回。

     2、对非法批地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青岛市市长助理(原崂山区委书记兼区长)王雁、青岛市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二人开除党纪处分。

     3、崂山区委、区政府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接受教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整顿崂山区混乱的土地管理秩序,依法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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