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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表日期:2007-12-15  信息来源:



鲁政字[2007]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绩和刑事责任,强化了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狠刹了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维护了土地市场秩序。现将3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 年6 月,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324.7 亩建设厂房。2006年7月,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其立案查处过程中,该公司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非法占地40.95 亩建设职工住宅楼。

     2006 年8 月29 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下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25 元/平方米罚款(共计541. 175 万元)。2006年9 月15日,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委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不力责任的原兴城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郑君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7 年5 月15 日,鉴于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拆除建筑物义务,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 5 月 20日受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邹平县码头镇政府“以租代征”非法批地案

     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间,邹平县码头镇政府原镇长李兆峰(现任邹平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原镇长董献永(现任邹平县林业局副局长)分别与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码头镇三合村、边家村、路家村、崔八村集体土地662.87亩出租给11家企业进行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土地面积603.04亩,除个别企业占用未利用地外,其余大部分为耕地。

     2006年6月3日,邹平县政府下发《关于撤销码头镇人民政府与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决定》(邹政字[2006]41号),责令码头镇政府于15日内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以上11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于2006年6月9日、6月11日对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总计402.025万元;2007年8月18日,邹平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李兆峰、董献永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利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3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利工贸有限公司私自与日照奎山街道西长河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用西长河村耕地21.22亩进行粒化高炉矿渣粉项目建设。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向亿利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6年8月24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对亿利工贸有队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1.22万元。同时,没收西长河村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0.6万元。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责任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日照市奎山街道办事处党委决定给予西长河村党支部书记费洪利党内警告处分;日照市东港区监察局决定给予奎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振吉行政记过处分。目前该案对人对事已全部处理到位。

     上述三起土地违法案件,在国家土地管理严而有严和多项专项行动正在开展的情况下顶风作案,造成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被毁坏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各级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上述3起土地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在行动上,不断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的领导,自觉依法从政,从严执政,维护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级政府要结合这次土地执法白日行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依纪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各市也要在12月15日前公开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以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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