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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无权处罚违法用地行为
发表日期:2008-09-16  信息来源:



2004年年初,山东省昌邑县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六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镇政府越权行使处罚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镇政府对宋某的处罚决定。

点评: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宋某利用农田,应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他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可耕地上建造房屋,应当依法拆除。这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里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述案件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这也是基层乡镇政府在发现土地管理违法案件时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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