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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8-27  信息来源:



鲁国土资发[2006]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 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地价管理是土地资产管理的核心,城镇基准地价是地价体系中的基础性价格,也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确定并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省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要求,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依据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确定。目前,各地的基准地价已经普遍达到或超过更新期限。搞好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建立完善以城镇基准地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

二、明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和要求

   凡3年以上未进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市、县(市),都要进行更新调整。县及县级市驻地同辖区内其他镇的基准地价更新原则上要一起同步进行,并搞好纵向和横向城镇基准地价平衡。对地价水平或土地级别发生较大变化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合理划定土地级别、科学编制城镇基准地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成果资料要齐全规范;地价水平或土地级别没有大的变化的,可简化更新工作程序和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根据近几年地价动态变化情况分析测算,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更新调整。

    要利用好上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成果,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连续性,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确定,禁止没有依据盲目扩大评价范围。要充分利用能够真实反映土地市场状况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市场公开交易资料,使测算的城镇基准地价真实反映地价水平。要完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宗地评估修正因素说明表述要量化、准确、具体,修正系数更科学、更合理。

    各地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要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听证规定和公布制度

    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对更新调整成果进行听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参加听证的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提高成果的可信度。要把听证文件资料,列入成果验收的重要内容。

   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按规定验收和批准后,要及时报请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要建立城镇基准地价公开查询制度,将基准地价的主要成果通过上网等形式公开,实现地价成果的社会共享。各地要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公布实施文件及时报省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为政府当好参谋,取得方方面面的支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保证这项工作按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规定,由市、县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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